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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个人若借由其职务之便,擅自挪用以公款归私有使用的款项,主要涉及以下三类犯罪事实:
①当所挪用公款被用于非法活动时(即起刑点为5000-10000元);
②若所挪用公款金额较为庞大,且目的在于进行营利活动(即起刑点为10000-30000元);
③若所挪用公款金额较大,且超过了3个月仍未归还(即起刑点为10000元以上)。这三种情形均可视为犯罪既遂。对于挪用公款的数额标准,我们将其划分为两个档次:一是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二是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则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024-04-30 12:2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