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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工程要担责吗?公司拖欠工资咋追讨?两起劳动纠纷案例给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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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6 · 116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合伙人
律所: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3201910117783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175461580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经验丰富,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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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近和一位律师朋友聊天,得知他处理过不少劳动纠纷案件。很多打工人都担心在工作中受伤没人负责,或者辛苦工作却拿不到工资。今天就通过他经手的两个真实案例,带大家了解遇到类似情况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个人承包工程要担责吗?公司拖欠工资咋追讨?两起劳动纠纷案例给你答案

案例讲解

案例一:个人承包工程,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代理。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

2021年4月20日,泗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张XX与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的劳动争议案。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刘X协商日工资240元。5月5日,张XX在干活时从脚手架跌落摔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张XX要求四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案件材料,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随后书写答辩状递交法院。庭审中,刘欢律师抗辩刘X与张XX无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认为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应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国XX集团和宿州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不承担责任;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不承担责任。同时,因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其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公司拖欠工资追索劳动报酬

同样是刘欢律师代理的案件。原告蔡XX诉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公开审理。蔡XX自2018年3月入职该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2021年10月4日结算,公司欠蔡XX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工资77687元,并承诺付款计划。但公司仅在2021年10月30日支付15000元,下欠62687元未付。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准备拖欠工资明细单及工作相关证明等证据。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蔡XX要求被告支付62687元工资款的诉讼请求

法律干货

用工主体责任: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打工人要明确真正的责任主体

工伤认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工资追讨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遇到公司拖欠工资,要保留好相关证据。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劳动纠纷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个人承包者,都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遇到问题不要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刘欢律师执业多年,在劳动争议等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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