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深耕:劳动维权为盾,刑事辩护为矛
在劳动纠纷领域,李佳莹律师专注于处理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工资报酬争议、违法解除赔偿、工伤赔偿、竞业限制纠纷等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她精通《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精准把控劳动仲裁全流程办案规则,从试用期工资标准核算、加班工资举证技巧,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及关键证据收集,都有一套高效务实的办案策略。在刑事辩护领域,她承办诈骗、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尤其擅长劳动方面关联刑事犯罪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她熟悉刑事诉讼程序规则与证据标准,注重从案件细节挖掘辩护要点,为当事人提供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有效辩护。
经典战例:打破“劳务合同”伪装,确认劳动关系
案情:原告冯XX自2018年9月起为被告哈尔滨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动,双方数次签订“劳务合同”,公司未签正式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2024年10月底合作结束,冯XX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被仲裁委驳回,遂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双方是劳务关系,不具备人身隶属性,且工作有请假中断不构成连续稳定劳动关系。
律师履职:李佳莹律师全面研判案件材料,紧扣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进行举证和论证。指出“劳务合同”内容符合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证明双方真实合意是建立劳动关系;指导冯XX整理银行工资流水、微信工作聊天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符合劳动关系核心特征;驳斥公司“请假导致关系中断”的抗辩,指出请假是正常现象,公司的管理行为证明管理关系存在。
结果: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李佳莹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冯XX与该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解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就一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吗?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依据合同名称,而应从双方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实质审查。在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合同内容具备劳动合同主要条款,且劳动者长期、稳定地接受公司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工作内容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关系的“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因此,即使签订“劳务合同”,若符合劳动关系实质要件,仍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李佳莹律师秉持严谨、务实的执业态度,在劳动纠纷和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深厚的专业素养和卓越的办案能力。她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将法律专业性与人文关怀相融合,为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的复合型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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