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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仲裁案:精准抗辩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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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5 · 183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820171081212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030179365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龙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研究生。2021年度湛江市全市优秀律师,2021-2022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2湛江律师辩论大赛优秀辩手、2022-2023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库个人管理人、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杨龙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刑事案件。同时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是湛江市多项重大工程项目法律顾问,办理过多起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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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杨龙律师,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主任,自2017年执业以来,已承办案件逾800件,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等领域经验丰富。

专业背景与执业成就

杨龙律师本科及研究生均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他不仅是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湛江市律师协会监事,还荣获2021年度湛江市全市优秀律师等多项荣誉。在刑事案件中,他成功代理多起案件,使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在民事案件方面,2022年度代理标的额超10亿元的建设工程案件胜诉,还代理多起标的额超千万的建设工程案件并获胜。

工程款结算争议仲裁案纪实

核心争议聚焦

2009年4月,广东省某公司与湛江市某局签订《湛江市某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总概算下浮7.945%结算。2011年10月的《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约定。2015年起,该公司以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工程款不下浮”并提起仲裁。杨龙律师接受委托后,明确核心争议:《补充协议》是否变更下浮率结算条款;政府文件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

证据链构建与抗辩

杨龙律师团队梳理涉案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下浮率为7.945%,是合同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目的是解决付款矛盾,仍按原下浮公式计算;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印证申请人认可下浮结算;政府函件无变更合同效力,会议纪要“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且后续会议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申请人主张违反《招标投标法》。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提出核心抗辩,强调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进度款与结算标准概念不同,申请人主张变更无效,前21期进度款按下浮率支付也印证双方共识。

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杨龙律师全部抗辩意见,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申请,仲裁受理费149311元、处理费44793元,合计194104元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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