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特执业背景
黄明律师于2023年开始执业,目前就职于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在步入法律行业前,他在大型央企及知名上市公司从事近十年财务工作,还长期担任财务负责人。他先后考取中国律师、税务师及高级会计师资格,构建了“三师合一”知识体系。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已逾100件。其服务对象涵盖企业等,工作方式既涉及诉讼,也涉及非诉。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在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中,原告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年8月31日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被告开发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208万余元,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支付50万元,余款158万余元于“通气点火前”付清。后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年9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被告以三期项目的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并承诺最迟于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协议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陆续支付部分款项,截至起诉前,仍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
黄明律师和赵X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按原合同约定的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违约金18万余元。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适用原合同约定还是视为变更后未约定。
庭审中,被告认可欠款事实,但对偿付能力表示困难,并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黄明律师等围绕策略展开工作。首先是夯实债权基础,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告当庭对账,精确锁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其次是辨析违约金条款效力,指出《补充协议》虽变更原合同付款方式和期限、修改违约责任条款表述,但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主张被告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担责,并向法庭陈述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约定背景。最后是平衡诉讼目标与裁判可接受度,在坚持主张违约责任同时,预见到法院可能基于《补充协议》背景、条款文义及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标准酌情调整,所以核心是确保工程款本金全额支持,将违约金作为争取项。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关于工程款本金部分的主张,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19,541元,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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