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深耕
李鉴春自2009年起在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11xxxxxxxx70435。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他主要服务于有刑事法律需求的个人和企业,工作方式侧重于刑事诉讼辩护。他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在职务犯罪领域,他承办案件达40件,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
合同诈骗辩护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设备,但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离开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作为张某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他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接着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鉴春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在涉案金额巨大且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不利情况下,李鉴春通过专业、及时的辩护工作,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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