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黄明律师于2023年开始在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已逾100件。在步入法律行业前,他有近十年在大型央企及知名上市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的经历,还长期担任财务负责人。他先后考取了中国律师、税务师及高级会计师资格,拥有独特的“财税+法律”双重视角。其服务地区主要为南充,联系地址在南充市嘉陵区陈寿路299号。他主要的客户类型包括企业,工作方式既涉及诉讼也包含非诉业务。
在处理建工合同纠纷方面,黄明律师有丰富的经验。以成功代理的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为例,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告,于20年8月31日与被告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负责其开发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208万余元。合同约定被告先付50万元,余款158万余元于“通气点火前”付清。后来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年9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为以被告三期项目的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并承诺最迟于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期限届满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截至起诉前,仍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
庭审策略制定
黄明律师和赵X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代理该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按原合同约定的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违约金18万余元。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适用原合同约定还是视为变更后未约定。庭审中,被告认可欠款事实,但表示偿付能力困难,并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黄明律师围绕以下策略展开工作:首先是夯实债权基础,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告当庭对账,最终精确锁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为核心诉求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其次是辨析违约金条款效力,指出虽然《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并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的表述,但并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主张被告的长期拖欠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向法庭充分陈述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背景。最后是平衡诉讼目标与裁判可接受度,在坚持主张违约责任的同时,预见到法院可能基于《补充协议》的签订背景、条款文义及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标准进行酌情调整,所以诉讼策略核心在于确保工程款本金的全额支持,并将违约金作为争取项。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关于工程款本金部分的主张,并部分支持了关于违约金的诉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19,541元,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出了变更,在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的情况下,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在这起案件中,黄明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娴熟运用证据规则,理性预判与策略应对,保障了企业现金流与合法权益,通过诉讼成功收回百万级工程款,有效缓解了委托人的资金压力,维护了其在商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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