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执业背景黄传斌律师自2018年起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有数年时间,执业证号为13502201810072405。他服务于厦门地区,目前就职于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这一重要职务。同时,他还是厦门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及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厦门市律师协会培教委委员和民事专业委委员。其教育背景为河南大学,专业知识储备扎实。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黄传斌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多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诉讼和公司欠款执行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几百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诉讼案件,占比约30%,在离婚诉讼、欠款催收、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公司欠款催收执行领域,他承办案件达五六十件,主要集中在追加股东,占比约10%。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参与在厦门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黄传斌律师作为被告人章XX的辩护人参与其中。该案件涉及被告单位厦门市XX公司、厦门市XX公司,以及被告人汪XX、叶XX、章XX。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灌制、生产假冒“马爹利”、“轩尼诗”、“人头马”等知名品牌的洋酒,非法经营额总计人民币XXX元。
被告人汪XX否认自己参与售假,辩称对公司制售假酒之事不知情,叶XX、章XX不是其雇来生产假酒的,也未指使叶等人灌装假酒。汪XX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提出汪XX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患多种疾病不适宜羁押,建议判处缓刑或监外执行。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叶XX、章XX对指控均不持异议。叶XX的辩护人提出叶XX如实供述大部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较小,认罪认罚,希望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黄传斌律师为被告人章XX辩护时,提出章XX是从犯,也是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建议就低量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XX年以来,被告人汪XX为谋取非法利益,雇请被告人叶XX、章XX非法灌制、生产假冒洋酒。被告人汪XX负责决定、指挥所灌制、生产假酒的品种、数量,提供灌制假酒所需的场地、主要原料及工具,并通过其经营的被告单位出售假酒;被告人叶XX协助购买部分制假原料,并负责灌制、塑封等工作;被告人章XX负责清洗回收的空酒瓶、割二维码、协助叶XX等辅助工作。根据账本记载,20XX年X月至20XX年XX月间,被告人汪XX、叶XX、章XX灌制、生产假冒多个品牌洋酒共计3840瓶,价值共计人民币XXX元。
20XX年XX月X日,被告人汪XX、叶XX、章XX在厦门市XX区鳌冠XX西XX被抓获归案,现场查获假冒洋酒及灌制、生产假酒的原料、工具等。被告人叶XX、章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最终认为,被告人汪XX、叶XX、章X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经营额达人民币XXX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单位的犯罪无具体犯罪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汪XX、叶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章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叶XX、章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对该两名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汪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被告人叶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章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单位厦门市XX公司无罪;被告单位厦门市XX公司无罪;本案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180瓶及供犯罪使用的原料酒、作案工具等均予以没收,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在这起案件中,黄传斌律师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为被告人章XX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最终章XX获得了相对较轻的量刑,体现了黄传斌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整体执业特点从黄传斌律师的执业经历和参与的案件可以看出,他在刑事诉讼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能够准确分析案件的关键问题,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策略。在处理案件时,他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善于从案件细节中寻找突破点。同时,他也关注被告人的权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被告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在公司欠款执行领域,他同样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能够有效地处理相关案件,为客户解决实际问题。他秉持着“您的案件,我的责任”的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黄传斌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厦门地区的律师行业中展现出了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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