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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追讨近40万工程款,发包人能否“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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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03 · 1637人看过
导读:包工头胡某起诉四被告追讨近40万工程款及利息,发包人某房屋公司称无付款义务。鲁世超律师代理该房屋公司,从合同相对性等角度抗辩。最终法院判定发包人无需担责,某建设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

深耕建工领域的维权先锋

鲁世超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承办超100件案件,在建设工程领域尤为专精,成功办理70余件相关案件。他担任多家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处理过各类工程纠纷,为当事人挽回巨额损失。此次在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他又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

工程款追讨的复杂纷争

原告胡某于2015年负责“天香苑”项目1楼部分工程施工。2016-2018年经被告李X等人结算,确认应付工程款116万余元,已支付78万,尚欠38万余元未付。胡某将李X、王X、某房屋公司、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各被告的激烈抗辩

被告李X和王X称自己是某建设公司员工,签字和付款属职务行为,不应担责。某房屋公司则坚称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无付款义务,且原告不是“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其主张权利

法院的公正裁决

法院审理查明,李X、王X系某建设公司员工,原告无劳务资质完成部分劳务施工,工程已投入使用。法院认为,原告与某建设公司合同无效但结算协议有效,李X、王X职务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某建设公司应支付欠款。而原告并非“实际施工人”,某房屋公司无需担责。最终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劳务费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请。鲁世超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推理,成功维护了委托人某房屋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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