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建筑法务之能的律师
鲁世超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已承办逾100件案件,他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其中房产案件占比约50%。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领域,他也经验丰富;人身损害领域,尤其是交通事故案件,他亦承办了10余件。鲁世超律师还担任洛阳多家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处理过众多类型的纠纷,代理过各类金额的工程案件,为委托人争取到多项胜诉判决和赔偿款,获得律所多项荣誉及当事人锦旗。
劳务合同纠纷:证据定责任
原告胡某诉被告李某、王某、某房屋公司、某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四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385,486.5元及利息。原告称在2015年负责某房屋公司开发、某建设公司承建的项目部分工程施工,经李某等人结算,尚欠部分工程款未付。
被告李某和王某称自己是某建设公司员工,签字和付款是职务行为;某房屋公司则认为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原告不是“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其主张权利;某建设公司未到庭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香苑”项目发包人为某房屋公司,中标施工单位为某建设公司,李某和王某是某建设公司员工,原告胡某无劳务资质完成了部分劳务施工,结算单经李某签字确认,项目已投入使用。
法院最终认为,原告与某建设公司的合同无效但不影响结算协议效力,李某和王某行为属职务行为,责任由某建设公司承担;原告不是“实际施工人”,某房屋公司无付款责任;利息起算时间酌定为起诉之日。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在这起案件中,鲁世超律师凭借专业的证据审查和细节挖掘能力,协助厘清了各方责任。这也提醒我们,在建筑劳务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至关重要,只有通过严谨的证据链和准确的法律适用,才能实现公平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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