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房屋买卖纠纷
俞雯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主要服务对象包括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侧重诉讼。在执业过程中,她承办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尤其在房产纠纷领域表现出色。
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徐XX、王某某起诉被告胡XX、谭XX。原告诉请被告协助将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徐XX名下,并支付违约金等。俞雯作为被告胡XX、谭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与原告沟通协商。她深入分析案情,认为虽然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但原告也有部分责任。俞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以调解为主的策略,争取为被告减少损失。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胡XX、谭XX于房屋解除查封后三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于办理过户当天向被告支付增加的购房款16万元。若被告不配合过户,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支付违约金40万元。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被告成功免于高额索赔。
应对租赁合同纠纷
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马鞍山市XX(经营者黄XX)起诉被告石XX、章XX及担保方安徽省XX公司。原告称与石XX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石XX委托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但未按时归还并支付租金,请求判令归还租赁物、支付租金并由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俞雯作为被告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一审法院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成立口头委托代理关系,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的行为属代理行为,民事责任应由石XX承担,同时考虑原告在履约过程中的过错,对租金请求予以部分支持。石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与章XX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不应承担责任。俞雯和团队仔细研究案件证据,包括通话记录、租赁单据内容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她们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石XX与章XX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且章XX的行为未超出委托范围。在二审中,俞雯依据这些证据进行有力辩论。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石XX需归还XXX钢管2451.30米、扣件1200只,支付租金10864.40元,姑孰市政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解决商品房预售纠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第三人江苏XX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产生诉讼。原告主张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公司涉嫌犯罪,并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俞雯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庭审中,俞雯针对被告的辩称,重点围绕款项支付是否到位、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她通过收集售楼处相关证据,证明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XX公司具有约束力,从而说明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对于疫情影响,俞雯也客观分析原告在付款过程中的不当之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