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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劳动与合同纠纷律师刘振宇:擅解争议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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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01 · 1566人看过
导读:刘振宇律师2019年执业至今,服务开封地区,专长劳动、合同纠纷等领域。在劳动纠纷中,代理河南XX公司,成功驳回贾X欠薪、经济补偿诉求;合同事务里,为郑州XX公司代理,部分扭转劳动关系认定结果。

执业背景

刘振宇律师自2019年起在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执业,核心服务河南开封地区。他毕业于长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法学理论扎实。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150件,深耕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主要服务企业与个人客户,工作方式涵盖诉讼与非诉。

处理劳动纠纷

在贾X与河南XX公司劳动争议案中,贾X上诉称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单方搬离其办公物品、未支付工资,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刘振宇作为被告河南XX公司的代理人,分析案情后指出,公司已支付贾X工资,其主张的差额计算方式与合同约定的工资构成不符,且贾X在仲裁时曾认可公司未拖欠工资。对于经济补偿,公司因贾X工作重大过失对其调岗,贾X不接受并主动辞职,不符合支付补偿金的情形。关于社保补缴,这属于行政征缴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最终,二审维持原判,驳回贾X上诉,帮助公司避免了额外的赔偿和责任。

应对合同纠纷

郑州XX公司与刘X劳动争议案中,刘X起诉要求确认与公司自入职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称与刘X不具备订立劳动关系的主观意愿及客观条件,双方是暑假短期劳务合作。刘振宇作为公司代理人,依据双方合作模式,即公司发布用工需求,刘X自愿来工作,按小时计发报酬,公司不对其考勤管理,认为双方不存在严格的劳动管理关系和固定基础薪酬标准。一审认定双方自入职起存在劳动关系,二审中,刘振宇进一步指出刘X于报到日到某职业学院报到,最终二审判决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入职日至报到日,部分支持了公司的上诉请求,减少了公司可能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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