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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合同事务律师李超:处理借贷、建工等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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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01 · 1092人看过
导读:李超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案件超160件,擅长婚姻、遗产、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及刑事辩护。在合伙清算转借贷案中,为原告成功追回投资款及利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帮助原告突破被告双重抗辩,获法院支持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合同纠纷处理专长

李超律师在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执业,服务地区为天津。他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160件,主要客户涵盖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侧重诉讼。他深耕于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等领域,尤其专精于民间借贷案件,在婚姻继承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同时在建设工程刑事辩护领域具备突出专业能力,熟悉刑民交叉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合伙清算转借贷案

在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合伙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杨委托李超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原为合伙关系,共同以企信公司名义承接工程,后将杨的投资款转为王的个人借款,李提供担保。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超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合伙期间账目记录,固定《协议书》《借条》《欠条》等关键证据,明确将合伙关系清算后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针对被告王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的抗辩,律师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出发,主张该约定若长期不成就将导致原告权利无法实现,属于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庭审中,律师提交证据链,驳斥被告“被胁迫签字”等主张,并围绕利息计算标准、保证责任等法律焦点进行专业论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王支付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原告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天津市XX公司于2009年签订《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书》,工程完工结算后,被告长期拖欠部分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李超实习律师等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提出“主体不适格”和“诉讼时效已过”两项核心抗辩。针对“主体不适格”抗辩,律师当庭质证,指出涉案合同均由原告法定代表人签署,并促使案外人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否认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稳固了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针对“诉讼时效已过”抗辩,律师系统梳理双方自2007年至2016年间签订的47份合同及历年付款流水,证明双方存在长期、连续的多合同履行关系,且被告付款时并未明确对应具体合同,最后一笔付款发生于2020年1月22日,主张诉讼时效应从该日起算。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72,473.35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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