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专长
于欣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逾400件案件,服务地区主要为新疆库尔勒,主要客户包括个人。其工作方式侧重诉讼,尤其在刑事案件辩护方面表现出色。
在何XX涉嫌诈骗罪一案中,何XX明知曾XX不具有申领棉花补贴的资格,经商议后让其以自己名义申报,骗取棉花补贴款并分成。于欣作为何XX的被告代理人,分析案情后,抓住何XX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在法律适用上,依据相关法律对于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最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何XX不起诉。
罪名变更与证据不足辩护
XX最初被博湖县公安局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后移送起诉时认定涉嫌赌博罪。于欣担任XX的被告代理人,深入分析案件证据,发现无证据证实向XX与XX借款的参赌人员王XX构成赌博罪。在处理此案时,于欣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提出证据不足的观点。检察机关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未取得足够证据。最终,和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认定XX涉嫌赌博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XX不起诉,成功为XX逆转了可能被起诉的局面。
故意伤害罪轻罪处理
陈XX因与被害人XXX在库尔勒市团结北XX因车辆调头一事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殴打,导致XXX右眼眼睑肿胀、鼻肿胀明显、右侧上颌处红肿,经鉴定XXX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眼外伤属轻微伤。于欣作为陈XX的被告代理人,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后,发现陈XX具有自首情节,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于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自首从轻、减轻处罚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最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陈XX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陈XX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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