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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合同与刑事辩护律师魏宪合:擅解纠纷促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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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01 · 1169人看过
导读:魏宪合自2010年执业,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代理冯某,让保险公司支付125745元保险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里,为xx公司代理,使XXX司支付584313元工程款及利息,展现其专业能力。

处理保险合同纠纷

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起在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执业,主要服务西安、咸阳等地客户,以诉讼方式处理法律事务。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为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是冯X某,魏宪合律师担任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而冯X某要求支付保险金。一审中,保险公司提供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主张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魏宪合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上诉人(原审被告)是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魏宪合律师作为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

争议焦点为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而xx公司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一审中,xx公司提交《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及《外经贸大楼外架结算单》主张工程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合同无效、已付款项应计入总额。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魏宪合律师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辩论,让二审法院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

应对劳动工伤纠纷

劳动工伤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为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被告为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魏宪合律师担任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争议焦点是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予支付。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庭审中,律师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系统性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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