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周文靖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承办过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以郑X与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例,当事人郑X与被告某村委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争议。2016年4月,村委会招标新建便民服务中心,郑X中标后签订三份《合同书》,约定了工程建设内容、工期、承包方式、付款方式等。郑X按约施工并完工验收合格,但村委会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四十余万元经多次催讨未支付。
周文靖作为郑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充分证据,包括证明合同关系的《合同书》、证明工程合格的验收报告单、证明结算价款的《竣工结算价汇总表》等。针对村委会提出的“需审计局审计确定价款”的抗辩,周文靖准确援引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双方已达成结算协议,无需再进行造价鉴定,审计行为不影响法院对结算价款的认定。最终,法院支持了郑X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村委会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由村委会负担。
代理民间借贷纠纷
在某公司与章X、揭X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中,我方当事人章X因揭X承揽工程需资金周转,与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章X未能按期还款,后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某公司将章X、揭X诉至法院,要求章X偿还100万元本金及利息,支付3万元律师费,揭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周文靖接受章X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核心争议焦点,包括实际借款人主体认定、借款本金确定、已支付款项性质及超额利息抵扣本金主张、律师费承担合理性、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合法性等。为支撑抗辩意见,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如合作施工协议书、收据、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及聊天记录等。庭审中,提出章X为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本金应为99.5万元、已支付款项中超额部分应抵扣本金、律师费无依据等抗辩。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部分抗辩意见,虽未采纳“揭X为实际借款人”的抗辩,但认可了“预扣利息应从本金中扣除”“超额支付的利息抵扣本金”的主张,将借款本金从100万元降至九十万余元,利息起算点延后至2023年10月27日,有效减少了章X的还款责任,为当事人减少了十余万元损失。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