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船舶买卖的商业活动中,某民营企业高管代表公司与江苏某游艇制造公司签订购买协议,因履行争议对方报案,当事人被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然而立案近六年,办案机关毫无实质动作,当事人偶然得知此事后委托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赵磊律师维权。
理清法律关系
赵磊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经验丰富。他接手案件后,迅速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他发现合同相对方是公司,当事人作为公司总经理,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报案人控告的“诈骗行为”本质是两公司间的民事合同纠纷,主体并不适格。
剖析主观目的
赵磊律师进一步调查发现,涉案船舶因发动机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发动机还被卖方自行拆除收回。当事人离职后积极协助卖方寻找买家、沟通和解,甚至个人垫付款项弥补损失。这足以证明当事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指出程序违法
赵磊律师还敏锐地察觉到程序上的严重问题。本案是涉外合同,依法应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而立案单位只是派出所,违反了级别管辖规定。并且案件立案近六年却无实质侦查进展,符合法定撤销案件条件。基于此,赵磊律师向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书》,详细阐明观点。最终,在检察机关监督和律师跟进下,公安机关认定“没有犯罪事实”,撤销了该起“诈骗案”,为当事人洗清了六年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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