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宁市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靳X要求被告李XX支付房屋租金、暖气费、物业费等费用,但被告坚称与原告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不是适格被告。第三人XX公司虽称应由被告支付房租,但各方提交的证据相互交织。
理清事实脉络
李斌律师是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344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案件。面对此案,他首先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原告提交了房屋产权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物业证明等,被告则提供了《西宁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定金合同》、支付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李斌仔细分析这些证据,发现20XX年XX月X日原告与XX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但租期已履约完成。而在后续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李XX多次向原告表示要继续租房,并实际使用房屋且多次支付房租,直至搬出之日才称公司无法支付房租。
确定租赁主体
李斌认为,虽然被告是XX公司员工,且代公司支付过第一年租金,但在20XX年XX月至20XX年X月期间,被告并未向原告表明租赁房屋的主体系XX公司。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多次承诺会结清房租,这表明被告是以个人身份与原告建立租赁关系。因此,李斌确定案涉房屋20XX年XX月X日至20XX年X月XX日的承租方为李XX。
争取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分析,李斌向法院主张被告李XX支付房屋租金、物业费、采暖费。经过计算,20XX年XX月X日至20XX年X月XX日的租金、物业费、采暖费合计10321X元,李XX已支付50000元,故应支付剩余的5321X元。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斌的观点,判决被告李XX支付相应费用,为原告靳X成功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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