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棚户改造工程钢管脚手架施工工程款纠纷中,原告本以为完成施工并结算后能顺利拿到尾款。庭审里,二被告抗辩原告无施工资质,并非适格诉讼主体,建设公司还称与原告无施工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案涉第三人也表示自己非本案适格当事人。
罗心艳律师介入此案。罗心艳律师2022年开始执业,毕业于贵州医科大学法学(医事法方向),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300余件,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她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证据材料,收集到《结算单》《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明确工程结算核心事实,查实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及实际施工人的职务身份。
有效质证辩论
庭审中,罗心艳律师围绕核心证据展开质证与辩论。她先举证证明原告已实际完成施工,且与二被告完成合法有效的工程结算,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接着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无施工资质问题,指出即便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结算,被告因原告施工获益,应折价补偿工程款。最后强调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及职务身份,主张二被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法院判决逆转
法院经审理,全部认定关键事实,认可原告证据效力。虽因原告无施工资质致合同无效,但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剩余工程款,不过因原告自身过错,未支持逾期付款利息。最终判决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117867.5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至此,案件实现翻盘,原告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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