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场发生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中,某机械制造公司(下称“A公司”)因经营向自然人借款90万元,还款争议引发诉讼,一审A公司胜诉。然而债务人及担保方以“借款不实”“债务转移程序违法”“担保非自愿”为由提起再审申请,A公司面临债权无法全额维护的不利局面。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的张云顺律师承办此案。张云顺律师2002年从事律师职业,至今有十八年执业经验,擅长办理合同、民商诉讼案件及公司非诉法律事务,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和争议处理方面经验丰富。
证据链构建破借款真实性争议
再审申请人称90万元借款未实际交付,是“虚构债务”。张云顺律师提供《借条》、累计63.05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及双方认可的口头利息约定(月息3%),结合《转款协议》中的本息结算逻辑,形成“借款+利息=90万元”的完整链条。同时债务人当庭确认借款事实,直接反驳虚假诉讼指控。此外,张律师援引《民法典》第667条,明确自然人借款合同自资金交付生效,口头利息约定符合交易习惯。
程序瑕疵不碍债务转移效力
对于对方提出的债务转移协议未经公司内部决议,违反《公司法》的主张。张云顺律师提交三方签署的《转款协议》原件,证明公司盖章确认,且协议内容不涉及重大权益变更,无需股东会决议。依据《民法典》第551条,强调债务转移仅需债权人同意,程序瑕疵不否定协议效力。还主动建议鉴定协议签字真实性,因对方未申请,间接强化了证据可信度。
证据与逻辑反制担保责任抗辩
担保人称签署协议时受胁迫,主张免责。张云顺律师举证担保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且无报警记录或医疗证明佐证胁迫事实。结合担保人系公司股东身份,论证其自愿承担商业风险,与“胁迫”无关。通过法院查封资产的合规记录,证明司法措施合法,排除胁迫嫌疑。
最终,在张云顺律师精细化证据管理、精准适用法律条文以及有效的庭审预演与心理博弈下,法院驳回了再审申请,A公司的债权得到全额维护,实现了案件的翻盘。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