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务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常因复杂的交易结构和繁多的证据,让事实认定陷入困境。此次,在原告XX公司诉被告陈XX、刘XX、游XX、刘XX、东莞市XX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贵州维律(施秉)律师事务所的彭燕律师凭借细致的证据审查,助力被告游XX维护合法权益。彭燕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超200件案件,在民商领域经验颇丰。
合同性质证据审查
彭燕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查阅《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委托付款申请书》等关键证据。从款项流向看,原告未按售后回租要求向陈XX支付购车款,而是依《委托付款申请书》将款项支付至其他公司,这背离了“融物”本质。再看标的物权属,机动车登记证书显示案涉车辆于2019年7月登记在东莞市XX公司名下,陈XX无处分权,所谓“售后回租”可能是虚假意思表示。彭燕据此认为案涉交易实质为民间借贷关系,且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性质变更应属无效。
签字与条款证据核实
彭燕进一步审查合同签字页,发现“游XX”的签字非本人所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证合同需保证人签字确认,原告未能证明游XX签署合同或追认担保,保证关系不成立。同时,原告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关于保证责任的条款未以加粗、标注等方式特别提示,违反了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游XX未签字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款项与利率证据挖掘
为查明资金流向,彭燕申请责令原告提供首期款906700元支付凭证。原告虽主张君平公司代收首期款,但未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等有效证据。此外,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和违约金过高,租金构成中隐含的高额利息超出法定上限。彭燕通过计算,指出每辆车年化利率达26.28%,远超法定保护上限,超出部分应抵扣本金,以降低后的标准计算实际欠款金额。
尽管最终法院未完全采纳彭燕律师关于合同性质的观点,但在车辆价值认定、逾期罚息调整等方面部分支持了被告的主张。此次案件中,彭燕律师通过对各类证据的深入审查和细节挖掘,为被告游XX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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