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XX某轻工公司陷入一场劳动争议纠纷的困境。员工黄X以“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未缴社保”为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在仲裁被驳回后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轻工公司需支付品质扣款、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等款项,轻工公司面临着不小的经济损失,形势十分不利。在此情况下,福建三乾律师事务所的王俊杰律师接手此案。王俊杰2023年开始执业,承办案件百余件,专注劳动、工伤领域。
一审不利局面
2022年3月7日黄X入职轻工公司,双方签订相关协议。2024年7月3日黄X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要求轻工公司支付多项费用。仲裁委驳回其全部请求后,黄X起诉。一审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轻工公司需支付品质扣款、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等,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逆转战局
二审中,王俊杰律师提出关键辩护思路。他指出于田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月,且合同明确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1540元。同时,黄X每月工资包含固定加班费1130元,其提成工资总额明显高于其主张的加班费总和,且黄X未能证明完成生产目标后仍需额外加班。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俊杰律师的观点,认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依合同约定按最低工资标准1540元执行,提成工资已具有加班对价性质,驳回了黄X主张的139661元延时加班费及1020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为企业避免了1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不过,轻工公司关于品质扣款的上诉请求因未能提供损失证据被驳回,社保承诺无效,经济补偿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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