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刘学勤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自2020年起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30xxxxxxxxx3338,现就职于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担任副主任律师以及刑事部主任一职。其所在律所位于杭州市XX区西兴街道江陵路1916号星耀城二期一幢20楼2001至2003室。刘学勤律师一直秉持着“责任重于泰山”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亲力亲为,心怀敬畏,以极致的认真态度展现专业素养。
执业经历与荣誉
刘学勤律师在法学院毕业后就投身法律工作。他曾是杭州市婚调委员会成员,曾任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诉前ODR婚调员,如今还是杭州市XX区婚姻家事于传承委员会委员。在2021年度,他荣获了杭州市XX区司法局颁发的“业务新秀奖”。此外,他还是杭州市妇联信X维权律师,以及杭州市XX区公安分局长河派出所、浦沿派出所、高新派出所派驻公益律师。
擅长领域与案件处理
刘学勤律师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域。在执业期间,他处理过几百件婚姻家事案件,同时也处理了几百件工伤人损、合同纠纷以及刑事案件等各类案件。他待人耐心真诚,理论功底扎实,工作认真负责,在承办案件过程中,会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
在陈X与李X、刘X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陈X主张其为李X垫付的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共计547961.49元系借款,要求李X、刘X归还该款项及利息,并承担实现权利的费用。一审法院以陈X未能举证证明与李X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陈X上诉称一审程序违法,其在一审庭审后提交的反驳证据未被组织质证,导致一审法官未能查明案件事实;还指出与李X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李X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存在虚假陈述;同时认为一审法院未组织对刘X应提交的婚姻状况证据进行质证,导致案件事实未能查清。
二审判决结果与争议焦点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李X虽对陈X为其购买车辆并支付相关款项的事实无异议,但否认该款项为借款,辩称系陈X向其分配的股票投资收益,并提交了《理财协议》等证据材料。法院审查认为,陈X与李X在案涉款项发生期间除签有《理财协议》存在合同关系外,两人还系恋人关系并同居至2018年,李X已就陈X出资购买车辆事宜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因陈X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需自行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X为李X垫付的购车款及相关费用是否为借款,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因陈X未能举证证明借贷合意,而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在案件中的价值体现
刘学勤律师作为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证据收集与整理方面,他协助李X收集和整理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理财协议》、转账记录等,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在法律分析与策略制定上,刘学勤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分析,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帮助李X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在庭审辩护与沟通环节,他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对陈X的上诉理由进行有力反驳,同时与法官进行有效沟通,维护了李X的合法权益。最终,通过刘学勤律师的努力,法院判决驳回陈X的上诉,维持原判,李X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在众多案件中,刘学勤律师都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工作方法和执业理念,为同行提供了很好的参考范例,也为当事人在法律纠纷中带来了可靠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