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事实往往难以完全还原客观真相,这给当事人维权带来诸多挑战。程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他在离职后被房产公司克扣60.7万股权奖金,于是委托杨友良律师为其维权。
证据梳理与分析
杨友良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程先生提供的大量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包括劳动合同、激励制度、工资薪金截图、奖金申请进度表等。通过这些证据,律师明确了程先生依据《某集团成就共享计划激励制度》获得成就共享奖金,其中50%用于购买集团公司股权,且程先生已按要求准备好购股资金。同时,对于现金发放部分奖金的发放时间和金额也有了清晰的了解,为后续的维权奠定了基础。
协议条款的深入剖析
房产公司以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为依据,称程先生已确认各项权益得到保障,不应再主张奖金。杨律师仔细研究协议条款,发现该协议虽约定程先生不再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及衍生事项主张权利,但程先生要求返还的股权奖金原本就属其应得奖金部分,与解除劳动关系并无直接关联。而且,签订协议时房产公司隐瞒了未用该款购买股票的事实,导致程先生误以为享有购股权或股票,此协议存在利用排除劳动者权益条款规避公司责任的情况,应属无效条款。
关键事实的精准把握
在庭审中,房产公司提出根据激励制度,项目亏损时有权扣除程先生购股权款项。杨律师则指出,出现亏损应一项目一计算,且房产公司未就项目实际亏损进行举证。同时,鉴于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而房产公司并未为程先生购买股票,所以应当退回待购股票的奖金607000元。最终,法院采纳了杨律师的观点,判决房产公司支付该笔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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