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这起诈骗案中,原审被告人翟X被指控诈骗被害人苏X1、赵X1共计306321元,翟X不服上诉。案件中存在诸多复杂情况,如酒抵款、车辆抵押等问题,使得法律关系盘根错节,犹如一个难解的“死结”。
定性之辩:厘清诈骗本质
徐征律师面对此案,首先对案件进行定性分析。对于翟X与苏X1的部分,翟X虚构做砂石生意、承包矿产等事实,承诺给苏X1买豪车,骗取其信任后索要钱财。虽然翟X案发后想用酒抵款,但徐征指出这属于诈骗既遂后的退赔问题,不影响诈骗事实的定性和数额认定。
证据审查:寻找关键突破口
在证据方面,徐征仔细审查。对于翟X诈骗赵X1的部分,他发现翟X供述与赵X1陈述存在矛盾,且翟X车辆在赵X1处未作价值认定,认定翟X诈骗赵X199000元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这一关键发现为案件的改判提供了有力依据。
情节认定:还原事实真相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翟X具有自首情节,徐征通过审查发现,翟X虽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诈骗犯罪事实,其行为不属于自首。最终,法院采纳了徐征合理的辩护意见,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翟X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继续追缴诈骗所得返还被害人苏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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