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思骑律师执业于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300件,尤其擅长民间借贷等案件,在此次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中展现了深厚的法学素养。
合同效力理论运用
被告一辩称案涉管理费、投资回报分配约定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汤思骑律师依据合同理论,指出案涉《项目公司设立协议》属发起人协议,具有合同属性。管理费约定指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规定的受委托实施土地储备单位的管理费,该费用不计入项目公司收入、与公司资本无关,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效说服法院认定管理费约定合法有效,维护了被告权益。
诉讼时效理论运用
被告方提出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汤思骑律师运用诉讼时效中断理论,指出案涉债权债务与履约保证金返还事项存在对抗,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在保证金返还案件中提出反诉时(2024年3月27日)起算。这一理论分析得到法院认可,最终法院认定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明确了被告的付款责任及利息计算方式。
通过对法律理论的精准运用,汤思骑律师成功为被告争取到有利判决,体现了其深厚的法学素养和解决实务难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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