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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质保金与劳务费追讨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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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916人看过
导读:2020年原告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完工结算后公司拒付余款及返还质保金。卓玛律师代理该案,凭借有力证据和合理主张,助原告双胜诉获赔。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质保金与劳务费追讨胜诉

原告XX与XX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完成工程后,公司却以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劳务费和返还质保金

案件困境

卓玛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超500起案件,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等领域经验丰富。面对这起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她深知挑战不小。XX公司主张设备间地基下沉系XX施工质量问题,要按实际工程款的40%支付并拒绝返还质保金。而卓玛律师认为,地基开挖、回填由XX公司负责,XX仅提供劳务配合,质量责任不应由XX承担。且工程已完工,质保期届满,公司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质量问题,还实际使用了工程,应视为验收合格。

证据制胜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卓玛律师展开了细致的调查。她找到了《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基坑开挖、回填由甲方(XX公司)提供机械设备,乙方(XX)配合”,XX公司负责工程质量监督。还获取了XX公司与XX的通话录音、工程款支付明细表等结算证据,证实了欠付金额及质保金数额。同时,鉴定报告显示地基下沉系“填土层压实度不足”,该工序由XX公司负责;监理单位验收记录、项目管理群聊天记录也证明施工过程经XX公司技术总工确认。

胜诉结局

最终,日喀则市XX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藏XX民初XX号判决。法院认为,因双方均无相应资质,《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已实际使用,XX有权主张工程款。地基回填由XX公司负责,质量问题责任应由其承担。且工程主体已于2023年x月完工,质保期1年届满,XX公司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保修事项,应返还质保金。XX公司需向XX支付质量保证金458,304元以及劳务工程款387,230.9元,驳回XX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卓玛律师凭借专业的能力和尽责的态度,为当事人赢得了这场关键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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