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有限责任公司与XX公司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产生的纠纷,历经一审和二审。
一审判决与争议焦点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原告按约施工,项目验收合格且完成结算审核。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是否符合支付条件、被告主张扣除项目依据是否充分、被告对欠付工程款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保全担保费及资金占用费,驳回原告其他请求。
沙璇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院,自2021年开始执业,现任贵州贵漂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她带领团队办理过众多刑事案件及民商事诉讼案件,在处理此类建设工程纠纷方面经验丰富。
二审上诉与答辩
上诉人XX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工程款、保全担保费及利息的判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支付条件未成就,被上诉人滥用诉权,“背靠背”条款有效,被上诉人未开具发票,其有权拒绝支付。被上诉人则辩称起诉不重复,付款条件已成就,“背靠背”条款应视为履行期已届满,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阻碍付款条件成就。原审被告表示二审审理与己无关,无需承担责任。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前后两案并非基于同一事实,不构成重复诉讼及滥用诉权。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支付条件迟迟未成就,应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案涉合同虽约定先票后款,但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不影响付款义务。一审认定工程价款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沙璇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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