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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不足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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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500人看过
导读:武汉XX公司诉襄阳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等。被告辩称无合同关系等。因原告证据无法证实主张,法院驳回其诉求。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证据不足原告败诉

原告武汉XX公司与被告襄阳XX公司对簿公堂,争议的焦点是工程款支付、合同解除等问题。代表被告襄阳XX公司出庭的是湖北仲宣律师事务所的李梦月律师,她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

原告诉求与被告抗辩

原告武汉XX公司称,201X年与襄阳XX公司就襄阳·某国际建筑幕墙工程签订合同,后工程因被告原因停工,已完成工程量结算额XX,XXX,XXX元,收款XX,XXX,XXX元,欠付工程款X,XXX,XXX元,还造成损失X,XXX,XXX.X元。因此请求解除合同,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对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等。被告襄阳XX公司则辩称双方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主张剩余工程款对象错误,工程已作为涉黑财产没收,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无依据,应驳回原告诉求。

证据质证与法院认定

李梦月律师在质证环节表现专业。原告提交了施工合同复印件、工程结算及索赔表等证据。李梦月律师指出,施工合同复印件无双方签章,不符合证据要件;工程结算及索赔表系原告单方制作,无双方协商签单,刘X签字时间在涉黑案件民事活动终止后,无法律效力;收款台账等证据不符合形式要件;施工图纸只是平面效果图,未按规定审核备案。被告提交了襄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公告,证明需向涉黑案件黑财执行专班申报债权。法院最终认为原告证据无法证实其主张,不予采信。

案件结局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原告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原告武汉XX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原告负担。李梦月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质证,成功维护了被告襄阳XX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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