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江颖静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新华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自2017年起在浙江杭州执业,执业证号为13301201711012026,现任职于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绿创广场3号楼b801室。她不仅精于诉讼与辩护,还积极参与纠纷多元化解、基层治理与公益法律服务,兼任余杭区商事调解员、惠崇调解工作室调解员,入选余杭区法律援助库律师,连续三年担任余杭区村(社区)法律顾问。
案件背景
杭州市余杭区XX以杭余检刑诉[x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2年12月,邹X在明知他人为违法犯罪收取、转移资金的情况下,由其上家提供交通费、住宿费,从山东省烟台市前往湖北省武汉市,提供名下银行卡、手机银行及密码并陪同转账,协助接收、转移违法资金共计114万余元,其中49万余元系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王XX等人被骗资金。2023年2月6日,邹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后因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被上网追逃,2025年1月12日被抓获归案。
辩护过程
江颖静作为杭州市xx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为邹X进行辩护。她提出,被告人邹X系初犯、偶犯,又系从犯,系自首,获利少,主观恶性小,归案后供述稳定,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赃,恳请对被告人邹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邹X在明知他人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提供银行卡等协助接收、转移违法资金,2张银行卡内可疑流水共计114万余元,其中49万余元系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被骗资金。2023年2月6日邹X投案后脱逃,2025年1月12日被抓获归案。在审理期间,邹X由他人代为退赃3.5万元。法院认为,邹X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但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虽电话通知后到案但投案后逃跑,不能认定为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最终判决邹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暂存于法院账户的3.5万元按受损比例发还相关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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