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杨XX与浙江某X某某XX科技有限公司、XXXX实业有限公司的加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案件内部关系错综复杂。一审判决未满足杨XX诉求,上诉阶段争议焦点众多,两公司是否人格混同、后两笔加工款是否应支持等问题相互交织,宛如一个难解的“死结”。
理清法律关系
吴艳霞律师在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整个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全面梳理。她明确杨XX与浙江某X某某XX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加工合同关系,同时深入研究两公司的主体性质。通过调查发现两公司办公地址相同、人员混同、业务范围重合、财务混同,虽登记为独立法人,但实际界限不清,这为认定两公司人格混同提供了关键依据。
聚焦争议焦点
对于后两笔加工款的争议,吴艳霞律师进行了细致分析。对于189991.90元加工款,两公司认可缪XX是高管和业务负责人,其发送的对账单对两公司具有约束力,且该款项与第三方加工款相区别,无证据证明已在另案抵扣,浙江某X某某XX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加工单价也无证据支持,因此此笔加工款应得到支持。而对于117163.80元加工款,相关单据经手人系杨XX的工作人员,无法代表浙江某X某某XX科技有限公司收货,且无核对确认凭证,证据不足,不应支持。
争取合法权益
基于对法律关系的清晰梳理和对争议焦点的精准把握,吴艳霞律师在上诉阶段全力为杨XX争取合法权益。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浙江某X某某XX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杨XX加工费256862.45元及相应利息,XXXX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功破解了案件的复杂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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