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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开封刑事律师推荐,擅办斗殴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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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1 · 175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振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90人 执业7年
律所: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601201911143846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603780308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刘振宇律师,女,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主要业务内容为: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民事业务以及刑事辩护;以为当事人谋求最大合法权益为理念,认真办案,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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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刘振宇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服务于开封地区,就职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他擅长刑事案件、工伤、交通事故等多领域。执业以来承办案件超150件,其中人身损害赔偿案30余件。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多个职务。其经典案例“X聚众斗殴二审判决”,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更合理的量刑。

律师基本信息

刘振宇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4102201911143846,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他所在的执业机构是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开封。律所的联系地址位于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执业至今,刘振宇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余件,其中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方面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与社会任职

刘振宇律师秉持“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社会任职方面,他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开封市宋都调解调解员、开封市律师协会文宣委副主任以及第一届开封市律师协会妇联委员。这些任职经历不仅体现了他在法律行业的专业能力得到认可,也为他积累了丰富的行业资源和社会经验。

擅长领域

刘振宇律师擅长多个领域的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工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以及婚姻家庭等。在不同领域的案件处理中,他都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刑事经典案例:X聚众斗殴二审判决

在这起“X聚众斗殴二审判决”案件中,原公诉机关为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为李X。李X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年月日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正是刘振宇律师。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一案后,作出()豫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X不服,提出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X及其辩护人刘振宇到庭参加诉讼

原判认定,年月日时许,张X翻看丈夫李X手机发现李X与杜X(杨X之妻)有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后将情况告知杨X。杨X与李X因此事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约在某县某街道某门协商。年月日凌晨,杨X、王X(另案处理)、李X(另案处理)等人与李X、李X(已判刑)、付X等人在某门桥上发生口头纠纷,后发生肢体冲突。时分,李X驾车由南向北正向缓慢行驶,突然加速朝东北方向拐弯对杨X等人进行撞击,后又调转方向朝西北方向撞去,致王X被压至车底,杨X、王X等人受伤。经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杨X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X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投案。案件有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证明,证人朱某、张X、杜X、王X、张X证言,被告人李X供述,同案犯杨X、李X、李X、王X、付X、王X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诉人李X上诉称,其驾车是要接走李X,不是为了撞人,且杨X先挑事,应负主要责任,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辩护人刘振宇对李X犯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但辩护称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的事实不清,李X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量刑畸重,请求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定性准确,上诉人李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采信的证据经一、二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对于上诉人李X的上诉理由、辩护人辩护意见,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综合评判。关于是否认定上诉人李X持械聚众斗殴,经审查,在卷没有证据证明李X和李X就李X驾车冲撞对方人员的行为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且李X驾车冲撞对方事发突然,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共同犯罪故意,故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是否认定上诉人李X为主犯,本案前因系李X引发,又纠集人员,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故上诉人所提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本案其他情节,案发后,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李X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宽处理,一审法院已经对上述情节予以认定。

最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纠集他人并积极参与斗殴,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一审法院认定李X具有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不当,导致量刑有误,依法予以纠正。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豫刑初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个月。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刘振宇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细致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合理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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