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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困局:律师精准破局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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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1 · 110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姜凯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64人 执业6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120201019310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515692777
代表案例:3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姜凯文律师,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投融资法律事务中心二部副主任,山东大学法律专业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承办了大量国内及涉外疑难案件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兼任山东省济南市12348法律援助律师、山东省人民广播电视台《周末说法》特邀嘉宾、济南市电视台《护航律师团》首批公益律师、2020年济南市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律师代表、山东省信访局值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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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关系复杂。姜凯文律师通过梳理事实,抓住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为张某争取到不起诉结果。

经济犯罪案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往往错综复杂。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及虚假交易、多主体参与等复杂情况,犹如一团乱麻。

理清案件事实

姜凯文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承办过大量复杂案件。面对此案,他首先详细了解案件细节。张某作为东营市A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蔡某合谋通过“票货分离”方式获取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姜律师仔细梳理了整个交易流程,包括资金流转、中间人提成等情况,明确了案件的基本事实。

把握关键情节

姜律师敏锐地捕捉到张某具有自首、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且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检察院充分阐述这些情节对案件定性和量刑的影响。他强调,虽然张某实施了虚开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

争取不起诉结果

在与检察院的沟通中,姜凯文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据理力争。他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相结合,有力地论证了对张某不起诉的合理性。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姜律师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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