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陈晓伟律师,就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涵盖全国刑事领域,主要服务地区在北京,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担任职务与获得荣誉
陈晓伟律师身兼多职,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他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并且在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擅长领域
陈晓伟律师擅长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企业合规业务。尤其在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方面经验丰富,同时也专注于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以及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
媒体形象
陈晓伟律师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环球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并就热点问题发表评论。
行业贡献
陈晓伟律师发表了学术文章《想说无罪不容易》,该文章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辩策盈科精选刑事案例》。
非法集资百亿元案辩护
2012年2月至2021年间,管某某、付X等人伙同刘某某、宗XX等人,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公开宣传投资P2P、金交所、保理业务等理财项目,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00余亿元。其中2300余名报案集资参与人共投资人民币13亿余元,返款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损失共计人民币10亿余元。杨XX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分公司经理、区域负责人、事业部副总裁,负责招揽集资参与人及管理下属人员,其担任某事业部副总裁期间管理某地区业务,所负责的某事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0亿余元,于2021年3月31日被查获归案。审理期间,杨XX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500万元。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杨XX了解案件事实,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开庭前提出辩护意见:一是认为杨XX首次到案即如实供述,在长达三年未被羁押期间均配合到案,被执行逮捕时是经通知到案,应认定为自首;二是杨XX协助抓捕同案犯甘XX,构成立功;三是杨XX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杨X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杨XX首次到案系查获归案,后因身体原因未能执行逮捕,在此期间其有随传随到之义务,其到案过程尚未达到自动投案之自主性,故不构成自首;杨XX与同案犯甘XX居住在同一小区,公安机关已掌握甘XX的居住地址且经电话联系甘XX已在家中等待的情况下,杨XX协助公安机关辨认具体门牌号的位置,而非提供甘XX的藏匿地址,杨XX之行为尚未达到协助抓捕之程度,不构成立功。鉴于杨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考量杨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职级、违法所得情况及多名同案犯之量刑平衡,对杨XX不宜适用缓刑。最终,杨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虚假外汇交易平台吸存案辩护
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王X、行XX等人以某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会议推介、好友推荐、网络宣传及现场推广观摩等方式,对外虚假宣传某鑫公司具有专业操盘手,可以提供外汇交易技术服务,以委托外汇交易的方式在溢某、标某、S某等平台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370XXXX0675.94美元,折合人民币257XXXX5476.53元,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10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1.55亿余元。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行XX了解案件情况,重点关注行XX所做事情是否有实际经营业务,因为这关系到是认定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院阶段阅卷后,认为对行XX不利,综合全案证据材料提出辩护意见:行XX受雇于某鑫公司和王X,受他人领导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即使认定主犯,亦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责任;行XX具有坦白、愿意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行XX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行XX等人以某鑫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用于投资某博物馆、收购某基金的资金与吸收的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且王X、行XX等人为刺激代理发展更多客户入金,奖励汽车、召开年会,属于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肆意挥霍,足以认定王X、行XX等人对非法吸收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行XX作为公司CEO,主要负责某鑫公司总体业务运营,统筹规划虚假外汇业务,掌握公司人事任命,组织策划大型宣传活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参与公司重要事项决策,参与联系搭建虚假交易平台,策划建立隐蔽的资金通道,制定调控客户指标,安排部署操盘手人为控制虚假交易、客户盈利率交易量等,应对全部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行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行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但因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给一万余名群众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危害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量刑时不予从轻处罚。最终,行X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酒后划车寻衅滋事案辩护
2023年7月3日晚上,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门口,张X酒后持钥匙划伤多辆车,经鉴定,损失价值九千余元。张X已经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律师接到委托后,及时会见张X了解案件情况,在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之前,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和检察官充分沟通,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人阅卷后,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意见书指出,从主观方面看,本案发生系张X醉酒后无意识行为,其主观恶性极低。张X在酒精作用的非理性状态下划伤机动车,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财物、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直接故意,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意识不清醒,对自身行为的危害及后果无法正确认识,事后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积极赔偿。从客观方面看,张X虽有毁损他人财物行为,但案发当时是夜晚,无较多行人,相对僻静和封闭,且是极其偶然的一次性行为,受害车辆停放地并非规定的停车位,而是占用了道路,张X并非多次、经常作案,未引发其他破坏公共秩序的严重后果。此外,本案造成的财产损失已经全部挽回,危害后果已经消失。经评估,被划伤机动车损失价格总计18865元,财产损失价值较小,受损机动车仍可正常行驶,未破坏使用功能,未危害到驾驶人和乘车人的安全。案发后,张X及家属积极赔偿,除车辆损失外,还赔偿了车主因修车产生的其他交通、误工等费用,共计支付赔偿款48414.19元,张X家属代表他向所有车主和单位真诚赔礼道歉,车主们全部表示原谅张X的行为并出具了谅解书。
辩护人认为,张X的行为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况,恳请公诉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检察院对张X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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