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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助力母女赢回土地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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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0 · 145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何小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88人 执业18年
律所: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3200811726937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387735229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何小艳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200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任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在创办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之前,曾在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分教处担任法学教师,此后先后在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等律所担任专职律师。 二、擅长的业务 1、各种债权债务纠纷; 2、各种类型的合同纠纷; 3、公司法方面的非诉与诉讼业务; 4、基础建设工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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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难点在于被告辩称原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拒绝支付补偿款。何小艳律师通过审查证据,发现被告证据存在问题,结合生效判决,为原告找到证据突破口。

在法律实务中,证据往往错综复杂,事实认定困难重重,许多案件就像是陷入了“证据迷宫”,让人难以找到真相。在这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中,原告王XX、王某就面临着这样的困境,而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的何小艳律师凭借细致的证据审查与细节挖掘,为她们赢得了公正。

梳理案件背景

二原告王XX、王某系母女,均出生于王家村,户口一直在该村,且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2013年和2018年,王家村土地被征用并发放补偿款,但二原告的分配名额被排除在外。此前的诉讼中,法院已判决被告支付部分补偿款,被告申请再审抗诉均未成功。此次,原告再次因2018年的补偿款未发放而起诉

审查被告证据

被告辩称原告不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取得其他村集体成员资格,并提交了某村村委会证明和灵川XX队分配集体收益的名单复印件作为证据。何小艳律师仔细审查这些证据,发现某村村委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名单复印件,未见二原告名字,也无签领人签字,且被告未提供原件核对,同样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结合生效判决胜诉

何小艳律师注意到,此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对二原告的村民资格做出认定。被告未提供证据推翻该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因此二原告仍具有被告组织的村民资格,享有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权利。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及逾期利息

自2008年执业以来,何小艳律师在众多案件中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这起案件中,她通过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和细节挖掘,成功为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让真相在复杂的证据迷雾中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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