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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开封律师榜单之刘振宇:专业深耕,践行法治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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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9 · 1305人看过
导读:刘振宇律师自2019年起执业,服务地区为开封。他主要服务方向涵盖刑事案件、工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领域。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150件,成功办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30余件,尤其专精于交通事故纠纷。其代表性工作如处理多起劳动纠纷和合同纠纷案件,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维护权益。
2026年3月开封律师榜单之刘振宇:专业深耕,践行法治使命

投身法律实践,彰显专业担当

刘振宇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其执业证号为14102201911143846,自2019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始终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执业使命,在开封这片法律服务的热土上不断耕耘。律所位于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为刘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展现多元执业能力

在执业的道路上,刘振宇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广泛涉足多个法律领域。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深厚的实务积淀使他在面对各类复杂案件时都能游刃有余。尤其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他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余件,并且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处理方面表现卓越,此类案件占其办案总数的约30%。同时,在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方面,他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是一位综合能力较强的律师。

此外,刘律师还担任多个重要职位,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开封市宋都调解调解员、开封市律师协会文宣委副主任以及第一届开封市律师协会妇联委员。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行业内的认可和影响力,也为他的法律实践带来了更多的视角和资源,使他能够更好地服务当事人。

处理劳动纠纷案例

刘振宇律师在劳动纠纷案件处理上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水平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以“河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件为例,上诉人贾X与被上诉人河南XX公司就劳动争议展开了激烈的诉讼。贾X在某钢结构公司工作近X年,岗位为财务部会计。然而,公司在未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将贾X办公物品搬离,之后贾X未再领取XXXX年XX月工资。贾X申请劳动仲裁,指出公司存在欠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情况,且在仲裁后才补缴部分费用。贾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欠薪支付经济补偿、补缴在职期间各项社保费用或予以货币赔偿等。

某钢结构公司则辩称未欠薪,贾X属于主动辞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且社保补缴及欠缴争议属于行政征缴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XXXX年X月X日解除,认为公司已支付XX月工资,贾X主张的工资差额计算方式与工资构成不符,且其在仲裁时曾认可公司未拖欠工资,故不支持欠薪诉请;贾X因不接受调岗而辞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社保费征缴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本案不予处理。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最终认定贾X主张的工资差额计算方式与合同约定的工资构成不符,且其在仲裁阶段曾认可公司未拖欠工资,故其关于公司欠付XX月工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某钢结构公司对贾X岗位进行调整后,贾X主动辞职,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贾X所主张的失业、工伤等保险费用的欠缴问题,属于社保征缴行政部门职责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类劳动纠纷案件中,刘振宇律师能够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规定,通过对工资构成、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以及社保征缴等关键问题的研究,为当事人提供合理合法的代理意见。这一系列案件中,共性在于对劳动合同条款、工资支付规定以及社保征缴法律关系的关注和准确适用,确保案件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解决合同事务案例

在合同事务方面,刘振宇律师同样有着出色的表现。以“刘X确认劳动合同关系”案件为例,上诉人郑州XX公司与被上诉人刘X就劳动关系的确认产生争议。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驳回刘X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某公司认为双方不具备订立劳动关系的主观意愿及客观条件,其与刘X是暑假短期劳务合作模式,按小时计发劳务报酬,不对刘X进行考勤管理,双方不存在严格的劳动管理关系和固定的基础薪酬标准,且刘X在被某职业学院录取后即便曾存在劳动关系也仅限于录取前。

刘X则辩称自己入职时已年满法定年龄,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其劳动关系应从入职起直至到学校报到。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刘X入职某公司后从事汽车内饰件包裹工工作,参与考勤,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公司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故认定自入职日起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的多项辩解意见因缺乏证据或与事实不符,未得到法院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双方自入职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无误,但未明确截止日期不当,经审理查明刘X到某职业学院报到之日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截止时间,故最终判决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入职日至报到日。

在这些合同事务案件中,刘振宇律师紧紧围绕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通过对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劳动管理情况、劳动报酬发放等因素的分析,准确判断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否。这类案件的共性在于对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严格把握,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证据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刘振宇律师在劳动纠纷和合同事务等领域的专业表现,不仅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也为开封地区的法治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他始终秉持着“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有望继续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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