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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女律师专注多领域案件,成功化解保险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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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9 · 1300人看过
导读:戴丽萍律师自2018年执业于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拥有南阳师范学院经济法学专业学士学位。她深耕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等领域,承办超200件案件。在“私家车跑营运出事故保险赔偿案”中胜诉,秉持“专业、诚信、担当”的执业理念服务客户。
台州女律师专注多领域案件,成功化解保险赔偿纠纷

一、律师资质与领域专长

戴丽萍律师毕业于南阳师范学院,拥有经济法学专业学士学位。自2018年起在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310XXXXXXXX1129。她服务于台州地区,联系地址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城发大厦15层。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离婚纠纷等领域均有涉足,尤其专精于劳动工伤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交通事故领域也有丰富实践,承办案件占比约30%。此外,她还担任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并购重组与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二、典型案例:私家车营运事故保险赔偿

20XX年XX月,杨X驾驶新能源汽车与毛X的电动自行车碰撞,导致毛X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杨X车辆在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毛X家属起诉要求杨X和人保公司赔偿约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杨X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抵扣。

人保公司不服上诉,理由是杨X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实际用于“XXX”营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

戴丽萍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深入分析案件情况。从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来看,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同时,保险公司虽有杨X在投保单上的电子签名,但未能证明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事故发生时不涉及营运,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第三方背书与客户群体

戴丽萍律师在行业内担任多个专业委员会委员,这是对她专业能力的一种认可和背书。她的专业能力也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她的核心客户群体主要是面临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纠纷的人群。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她始终秉持“专业、诚信、担当”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帮助客户解决实际问题,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口碑。她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知识,在台州地区的法律服务市场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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