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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舞弊案二审改判,律师助力公务x保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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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8 · 128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徐征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50人 执业20年
律所: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9200610545440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53827796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具备严谨的思维方式、敏锐的洞察力以及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在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企业合规等方面,利用成熟的律师团队协作优势研析风险,制定策略,并在实际操作中灵活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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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涉及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审判决缓刑。案件存在刑民交叉、多头法律关系,情况复杂。律师从供述重合、主体资格、主观故意等方面寻找突破口,最终二审改判定罪免刑,助公务x保住公职。
动物检疫舞弊案二审改判,律师助力公务x保公职

在山东省泰安市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张X因在担任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期间违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一审法院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这一判决看似板上钉钉,然而案件背后却存在着诸多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争议点,如同一个难以解开的死结。

质疑证据与主体资格

徐征律师在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证据。他发现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这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同时,律师指出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认为其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从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上进行了有力的辩驳。

剖析主观故意与行为性质

徐征律师进一步分析,上诉人张X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并不是伪造变造的,实际结论也是真实的。这表明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徇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舞弊行为,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了新的思路。

二审改判成功破局

二审法院经审理,虽然没有采纳以检疫送检动物的批次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上诉理由,但认可了上诉人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最终二审改判定罪免刑,帮助张X保住了公职,成功破解了这起复杂案件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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