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丰富
吴静律师从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7342。她就职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绿地中心领海大厦9楼。吴静律师拥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育背景,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她还曾在行政单位任职多年,在法院系统担任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各类案件的处理。此外,她担任过多家银行、央企和各类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帮助处理各类复杂法律事务,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她还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兵x农十一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兼职仲裁员。
处理劳动纠纷
在某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某物业公司作为委托人成为被告。原外包保洁服务公司的员工在工作期间意外身亡,该员工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物业公司自事发当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目的是将工伤赔偿责任转移至物业公司。原告方认为,物业公司在服务外包合同到期后,通过开会、通知体检、发送面试及录用短信等行为,对原保洁团队进行了直接管理和招用,应与死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而物业公司辩称,其与保洁公司是合法的服务外包合同关系,对保洁人员的日常管理等是基于外包合同履行的正当监督义务,不构成直接用工管理,且死者事发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助力企业胜诉
吴静律师作为代理律师,精准定位案件核心,紧扣“服务外包”的法律性质,向法庭阐释了外包管理与直接用工管理的本质区别,通过梳理证据链条,呈现了保洁人员仍隶属于原保洁公司的事实,有效隔离了物业公司的责任风险。她敏锐捕捉关键事实,着重论证“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这一程序性前提问题,提交户籍证明等证据,确立死者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这一核心抗辩理由。针对原告方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理由的主张,准确援引相关规定,阐明该情况不赋予超龄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避免法律适用混淆。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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