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的经济活动中,民间借贷纠纷屡见不鲜,当涉及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与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责任承担等复杂法律问题时,如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关键。本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的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
调查取证
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通过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有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一审受挫不放弃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但律师依据相关法律,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充分准备庭审
在高某及相关方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转让股权行为的恶意及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
构建责任链条
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律师的诉讼意见,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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