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案件中,矛盾冲突错综复杂。原告贾XX、王X与被告长安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被告逾期交房,双方就违约金赔偿问题各执一词。被告以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入伙手续书》及施工受天气等因素影响为由,试图免除违约责任,使得案件陷入困局。
定性案件性质
何小艳律师自2008年执业以来,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她首先明确这是一起合同违约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能在约定时间交房,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质证证据找突破
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何律师进行了细致质证。被告称原告在《入伙手续书》中同意免除其违约责任,但该协议是原告与物业公司签订,只涉及房屋交付和物业费收取,未涉及被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免除,何律师抓住这一关键,否定了被告的主张。
对于被告提出因天气等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应顺延交房时间的说法,何律师指出,法定节假日和中高考时间是已知因素,签订合同时应已考虑。且被告仅提供气象资料,无法证实施工具体停工天数和原因,同时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告知义务,有力反驳了被告观点。
最终,法院采纳了何小艳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9218元,成功破解了这起复杂的逾期交房纠纷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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