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富执业履历
刘振宇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4102201911143846,自2019年起开始在法律领域深耕,执业机构为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他服务的地区主要是开封,律所及办公地址位于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刘振宇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他尤其深耕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余件,其中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方面也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
刑事经典案例
在刘振宇的众多案件中,X聚众斗殴二审判决一案极具代表性。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某年月日作出()豫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X不服,提出上诉。刘振宇作为指定辩护人参与此案。
案件的起因是,张X翻看丈夫李X手机发现其与杜X(杨X之妻)有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后告知杨X。杨X与李X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约在某县某街道某门协商此事。在某年月日凌晨,杨X、王X等人与李X、李X、付X等人在某门桥上发生口头纠纷,后演变为肢体冲突。期间,李X驾车由南向北正向缓慢行驶,突然加速朝东北方向拐弯对杨X等人进行撞击,后又调转方向朝西北方向撞去,致王X被压至车底,杨X、王X等人受伤。经鉴定,杨X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X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投案。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个月。李X上诉称,其驾车是要接走李X,不是为了撞人,且杨X先挑事,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判量刑过重。刘振宇作为辩护人,对李X犯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但提出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的事实不清,李X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定性准确,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法院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了综合评判。关于是否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法院认为在卷没有证据证明李X和李X就李X驾车冲撞对方人员的行为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且李X驾车冲撞对方事发突然,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的共同犯罪故意,故采纳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关于是否认定李X为主犯,法院认为本案前因系李X引发,又纠集人员,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故上诉人所提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同时,法院也认可李X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且李X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宽处理,一审法院已对上述情节予以认定。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一审法院认定李X具有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不当,导致量刑有误,依法予以纠正。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豫刑初号刑事判决,上诉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个月。
多领域实践经验
除了上述刑事经典案例,刘振宇律师在其他擅长领域也有着丰富的实践。在工伤领域,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众多工伤受害者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在交通事故纠纷中,他深入了解事故细节,收集相关证据,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赔偿方案。在劳动争议方面,他帮助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了诸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在合同纠纷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他同样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出色的办案能力,为当事人解决了一个又一个难题,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执业理念坚守
刘振宇律师始终秉持“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他都认真对待,深入研究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机会。无论是简单的案件还是复杂的疑难案件,他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他的这种执业态度,不仅为他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认可,也在开封的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成为众多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的首选律师之一。
总之,刘振宇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坚守的执业理念,在开封地区的法律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和风采,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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