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背景与执业概况
于欣律师本科毕业于新疆大学,后在西北政法大学深造取得研究生学位。自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执业证号为165xxxxxxxx672614,现就职于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主要为新疆、库尔勒,联系地址位于库尔勒市金兰大厦4楼。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其执业理念为“成已达人,知可以战与不可以战者胜”,即以专业成就客户,以理性判断诉讼策略,在证据与程序的框架内实现正义。
社会身份与职务
于欣律师不仅是一名专业的执业律师,还拥有多重社会身份。他是新疆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创始人,相关链接为https://mp.weixin.qq.com/s/pTBZukI2o3isHwr5Xg64Q?scene=1&click_id=2,这显示了他在法律援助领域的积极贡献和领导能力。同时,他还是抖音认证法律博主,抖音主页链接为https://v.douyin.com/eZsaXU6fY8/3@9.com,通过网络平台传播法律知识,扩大法律影响力。
擅长领域
于欣律师擅长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工程类纠纷和人身赔偿。在刑事案件方面,他有着丰富的辩护经验,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辩护策略。在合同纠纷领域,他可以运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审查合同、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对于婚姻继承案件,他能够妥善处理财产分割、抚养权争夺等问题。在工程类纠纷中,他可以为当事人解决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纠纷。在人身赔偿案件中,他能帮助受害者争取合理的赔偿。
诈骗罪决定不起诉案例
在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何XX在2022年,明知曾XX不具有申领棉花补贴的资格,经事先商议,让其以自己名义申报棉花补贴,骗取的棉花补贴四六分成,从而骗取棉花补贴款X4252.32XX元,个人分得25X00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何XX构成诈骗罪。然而,何XX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25X00元的量刑情节。于欣律师作为相关案件的辩护力量(虽未明确在材料中体现其在本案中的具体角色,但整体体现其刑事领域能力),最终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对何XX拟决定不起诉。这一案例体现了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时,律师可以通过合理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较好的处理结果。
开设赌场罪变更为赌博罪且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
和静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不起诉人XX最初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0月01日被博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X日和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欣律师担任XX的辩护人。本案由博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赌博罪移送起诉。和静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月1X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2月1X日补查重报;同年3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4月14日补查重报,期间还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一次。经审查,无证据证实向XX与XX借款的参赌人员王XX构成赌博罪。最终,和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博湖县公安局认定XX涉嫌赌博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这一案例展示了于欣律师在刑事案件中,通过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和专业的辩护,成功为当事人避免了可能的刑事处罚,体现了其在刑事辩护中对证据把握和法律适用的精准能力。
故意伤害罪因情节轻微不起诉案例
在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2023年5月1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XX与被害人XXX在库尔勒市团结北XX因车辆调头一事发生口角,后两人互相殴打,造成XXX右眼眼睑肿胀,鼻肿胀明显,右侧上颌处红肿。经鉴定,XXX因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眼外伤属轻微伤。案发后,陈XX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XX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起诉。于欣律师担任陈XX的辩护人。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陈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XX不起诉。这一案例体现了于欣律师在处理故意伤害案件时,能够充分利用当事人的从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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