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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租方违约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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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6 · 1839人看过
导读:2011年7月杭州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协议,XX公司未付清租金。杭州XX公司起诉,经法院审理,XX公司被判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在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气氛紧张严肃。原告杭州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纠纷对簿公堂,一场关于合同履行与违约的纷争在此展开。

租赁约定与违约发生

2011年7月1日,原告杭州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签订《施工升降机租赁协议》,被告承建工程需租用原告6台施工升降机。协议对租用期限、租费计算方法、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租赁设备,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租金。2012年12月18日,双方结算后确认,被告还应支付租金756567元。

诉讼与法院审理

2014年9月23日,杭州XX公司将XX公司起诉至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委托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的潘登律师和寇X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原告方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被告对本金无异议,但希望免除违约金。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租赁关系及被告拖欠租金的事实。法院对证据进行了认证,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租费构成违约。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要求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杭州XX公司租金756567元,并支付违约金205407.94元(暂算至2014年9月23日)。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5656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另行计付。案件受理费也由XX公司负担。潘登律师自2014年执业以来,承办过多起合同纠纷案件,在此次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扎实的业务能力,帮助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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