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起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现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该律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法律行业深耕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在刑事和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他还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等职务。
典型刑事案例
在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陈俊全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林某某进行了有力的辩护,最终林某某获得不起诉的结果。在李某涉黑案中,经过陈律师的努力,案件最终认定李某只构成寻衅滋事罪,为李某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处罚。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中,陈律师为杨某辩护,成功让杨某获得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里,陈律师为陈某辩护,使其获得缓刑。
蒙X寻衅滋事罪案详情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2023年3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蒙X、韦X等人被韦X劝阻离开后,被告人唐XX(手持木棍)、蒙Xx(手持木棍)、蒙Xx(手持拖把杆)、蓝xx出“布xxKTV”大门到公路边与蒙X、韦X等人一方对峙,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蒙Xx、唐XX、卢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蒙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蓝xx、蒙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韦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陈俊全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起因系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未转变为针对某一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同时指出蒙Xx具有自首情节,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积极参加斗殴,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理,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七被告人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蒙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唐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卢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蒙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蓝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蒙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韦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通过这一系列案件可以看出,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争取到较为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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