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介绍
李泽宇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自2018年起在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八年时间。他拥有心理咨询师和涞源县人民调解员的身份,服务区域覆盖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李泽宇律师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理念,注重诚信与专业操守,通过律图平台三重认证,获得用户高度认可,推荐指数居前列。在日常工作中,他坚持亲办案件,办案有质量,富有责任感。其擅长领域广泛,涵盖公司法、建筑工程纠纷、交通事故、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尤其在不良资产、公司风险评估合规经营以及民事诉讼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累,执业至今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其中民事诉讼案件三百件。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方面,李泽宇律师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在涿鹿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李XX与被告何X、XX公司(中铁X局)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年4月23日,原告与何X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以包工包料方式参与部队营区工程建设施工。XX部队工程中标单位是中铁X局,其分包给了何X和李XX。原告施工完毕后,与何X进行了对账确认了工程款项,但一直未收到付款。中铁X局将工程私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且未告知原告。李泽宇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原告提供了法律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何X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李XX,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根据工程竣工结算单,原告应取得相应工程价款14X9X9X元。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何X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同时因中铁X局与原告无合同关系,驳回了原告对中铁X局的诉讼请求。关于利息问题,法院支持了原告以14X9X9X元为基数,自2X21年X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求。
解决设备租赁纠纷
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李泽宇律师同样表现出色。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涞源县XX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纠纷。201X年1月2X日,双方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施工期间被告按合同付款,工程结束后仍有部分尾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又支付了5万元,但仍有剩余款项未结清。被告以发包方资金短缺、工程款未给付为由拒绝履行债务。李泽宇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原告争取合法权益。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有效,原告依约交付租赁设备,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款项。经双方核对,被告仍欠设备租赁款1XX320元,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笔款项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竣工时间及尾款申报审核情况,法院认为被告应在工程竣工后合理时间内支付尾款,原告以被告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间(2021年1月2X日)开始计算损失并无不当,且原告主张的损失计算标准不高于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设备租赁款及逾期支付的损失。
李泽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处理了多起复杂案件,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展现了优秀的律师素养和职业能力。他将继续深耕法律实务,为客户提供高效、可靠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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