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俊全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起,他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他服务于南宁地区,律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民事领域均有深入实践,其中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他还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体现了他在行业内的专业地位和社会责任感。
重要案件成果
在其执业生涯中,有多个典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陈俊全律师的辩护下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同样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获得缓刑判决。这些案件的成功处理,充分展示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蒙X寻衅滋事案详情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蒙X、韦X等人被劝阻离开后,唐XX、蒙Xx、蒙Xx、蓝xx出“布xxKTV”大门与蒙X、韦X等人对峙,随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还给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辩护策略与意见
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两点辩护意见。一是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二是指出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其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分别提出了类似的辩护意见,如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部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等,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七被告人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为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且案发后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被告人蒙Xx、唐XX、卢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蒙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蓝xx、蒙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韦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这一案件的处理结果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和量刑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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