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背景深厚
陈俊全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专业的法学教育背景为他的律师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使其在处理各类法律事务时,能够精准运用法律条文和法学原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在上海政法学院的学习经历,不仅让他系统地学习了法学知识,还培养了他严谨的法律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执业经验丰富
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他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工作,服务地区主要为南宁,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这充分体现了他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深耕于刑事和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在刑事辩护方面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积淀。
擅长刑事辩护
陈俊全尤为专精于刑事案件,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并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他的辩护下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也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获缓刑。这些成功案例彰显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
处理寻衅滋事案
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中,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陈俊全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起因系被告人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人员,具有“无事生非”的特点,且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他指出蒙Xx具有自首情节,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法庭考虑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对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对本案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的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的作用和地位相当,均是主犯,依法应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理,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七被告人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虽然最终法院未完全采纳陈俊全关于罪名定性的意见,但在量刑方面,其辩护意见对被告人蒙Xx获得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担任多项职务
陈俊全不仅在案件辩护上表现出色,还担任着多项社会职务。他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律师行业的专业研讨和公益活动,为推动律师行业的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他还是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加强了校友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此外,他还担任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为维护监狱的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秉持执业理念
陈俊全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认真负责,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他将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和敬业的精神,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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