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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刑事辩护律师李鉴春:承办张某合同诈骗无罪不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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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8 · 1141人看过
导读:李鉴春自2009年起于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执业。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尤专精于侵犯人身、财产、知识产权案件,在掩饰隐瞒、帮信等犯罪类型及职务犯罪领域也经验丰富。执业至今承办逾1000件案件,成功办理300余件刑事辩护案。其中典型案例是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张某辩护,最终张某获无罪不起诉决定。

深厚教育背景

李鉴春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为他的律师执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自2009年起,他便踏入律师行业,开始在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历程。他的执业证号为1411xxxxxxxx70435,现作为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凭借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在法律界崭露头角。同时,他还担任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成为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曾在2010年-2012年受聘为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

丰富执业经验

李鉴春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在这些案件中,他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在职务犯罪领域,他也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40件,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占比约60%,并且熟悉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他认真办好每一个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

这起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起诉案引起了广泛关注。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该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然而,张某却将该批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其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并未用于约定工程。截止案发,张某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之后张某因故离开工地,撤离时既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遂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全面证据核实

辩护人李鉴春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立即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他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这一步骤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让整个案件的事实更加清晰地呈现出来。

辨析主观意图

李鉴春重点对张某的主观意图进行精准辨析,以否定其非法占有故意。他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这一分析准确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从主观方面为张某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明确刑民边界

李鉴春系统地论证了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他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刑民边界,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了专业的法律依据,让检察机关能够更加全面地认识到案件的性质。

提交专业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鉴春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这一系列的举动推动了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使检察机关能够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

案件最终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的辩护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然而,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李鉴春的辩护意见得到了两级检察机关的认可,彰显了其辩护工作的有效性和专业性。

辩护体现价值

本案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通过李鉴春专业、及时的介入,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体现出多方面的辩护价值。比如善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意见,影响检察机关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在申诉复查阶段保持辩护成果,不起诉决定经申诉程序仍获维持,彰显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这起案件的成功不仅体现了李鉴春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判断能力,也凸显了审前辩护在实质化审查中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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