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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民商事及刑事辩护律师丁婷:擅长合同、破产及刑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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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8 · 1801人看过
导读:丁婷律师自2023年执业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服务方向涵盖民商事诉讼、企业破产、刑事辩护等领域。成功代理百余件案件,如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中助力消费者获退一赔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让某农业公司无需重复支付280万货款,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个人基本信息

丁婷律师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法学本科,现执业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她自2023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联系地址是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她还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丰富工作经验

丁婷律师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这种独特的职业轨迹使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有显著优势,能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

广泛服务方向

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丁婷律师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民商事诉讼与劳动仲裁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她善于精准识别案件关键证据及漏洞,制定最优诉讼策略,成功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在企业破产业务中,她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具备处理复杂破产案件的综合能力。在刑事案件领域,她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善于发现程序瑕疵、提出有力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还能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防范经营中的刑事风险。

企业服务经历

丁婷律师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她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处理破产事务。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汽车买卖纠纷

2023年3月,委托人贾某某委托亲属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以72000元购买本田飞度小型轿车。合同备注车辆质保,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经销商承担车辆过户费用。委托人支付购车款后,发现车辆底盘漏油,检测后发现是重大事故车。经司法鉴定,确认车辆存在多处维修痕迹,与经销商承诺不符。经销商曾在销售时未披露车辆曾重大维修的关键信息。委托人协商无果后委托丁婷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及利息、赔偿实际支出、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承担律师费等费用,并要求二手汽车交易行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

该案争议焦点包括经销商在销售车辆时是否构成欺诈、委托人主张的退车退款、三倍惩罚性赔偿及各项费用是否应得到支持、二手汽车交易行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经销商上诉称对车辆事故不知情,无欺诈故意,事故位置隐蔽超出合理注意义务范围,一审未对《公证书》作出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二手汽车交易行辩称仅为购车款代收方,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合同,经销商返还购车款,支付三倍购车款赔偿金,承担保全费、鉴定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经销商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一审已对《公证书》进行事实认定,该公证书查询时间在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之后,不能证明经销商在销售前已履行合理审查及告知义务。经销商作为专业二手汽车销售机构,未履行必要检测义务,作出虚假承诺,构成欺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代理价值

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精准定位法律关系,明确以认定经销商构成欺诈为核心,制定“主张欺诈成立+要求退一赔三+追偿全部合理费用”的诉讼策略。指导委托人全面收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经销商抗辩。庭审中,依据法律规定指出经销商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价款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手汽车交易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律师代理意见获一、二审法院采纳,为委托人争取到退车退款及三倍惩罚性赔偿,推动案件高效审理,降低维权成本。

农业合同纠纷

2021年12月,薛XX与新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采购玉米1000吨,薛XX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发货。2022年1月对账确认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2022年1月7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账户转账280万元,该账户为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薛XX催要货款得知款项已支付至被告二公司账户,遂起诉要求农业公司支付280万元货款及利息,要求被告二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案件核心争议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是农业公司向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支付的280万元,对原告薛XX是否发生货款支付的法律效力,农业公司是否需重复支付货款。

律师代理思路

律师团队明确代理核心思路,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举证与辩论。提交转账凭证证实农业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XX知晓款项支付情况并要求农业公司与被告二公司直接结算,构成对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提交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及相关证据,证实是被告二公司内部纠纷,与农业公司无关;强调薛XX对公司备用金账户使用情况知情且认可,农业公司付款符合交易逻辑。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律师代理意见,认为薛XX知晓并追认农业公司付款行为,要求双方公司结算,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处理问题要求农业公司重复支付货款无依据,被告二公司与薛XX款项分配属企业内部纠纷,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薛XX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件经验总结

本案是因企业股东身份重叠、内部纠纷引发的买卖合同付款争议案件。关键在于厘清“付款行为的相对性”与“追认效力的认定”。买卖合同相对方为农业公司与薛XX,但薛XX具有被告二公司法代表人及股东双重身份,对备用金账户知情。农业公司付款后,薛XX追认该行为并要求结算,付款行为对其产生法律效力。企业内部账务处理纠纷不能对抗外部合法付款行为,法院判决保护了农业公司合法权益,避免重复支付损失。

律师重要价值

律师在本案中精准定位争议核心,锁定“付款追认效力”关键争议点,为代理明确方向。全面固定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结合法律规定进行专业论证,说服法院采纳代理意见,为当事人避免280万元货款及44万余元利息的重复支付损失。同时,为当事人提供后续商业交易法律风险提示,建议规范合同签订、付款账户指定、对账结算等流程,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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